中国雷锋网讯:李某,2020年8月18日上午在我县某住在小区工地干活时从三楼坠落摔伤。事后,李某的近亲属为其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经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其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七级伤残,停工留薪期12个月。
2021年10月5 日,李某向我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小区承建单位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其支付医疗费及相关工伤待遇。仲裁委依法受理后及时向被申请人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被申请人的项目经理在领取应诉通知书时表示,其单位对李某的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均无异议。其单位通过项目参保的方式为该项目的大多数工人参加了工伤保险,因李某上班时间短还没来得及加上他的名字。因为李某受伤程度比较严重,其申请的金额较大,项目经理需要向公司领导请示。仍希望仲裁委进行居中调解。仲裁委工作人员及时向申请人传达了被申请人的调解意向,申请人表示也愿意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被申请人的代理人提出其单位认为申请人的要求过高,希望仲裁庭向申请人再做工作使其多一点让步。仲裁员向被申请人的代理人详细列明了申请人仲裁请求事项、法律依据以及计算出的具体金额,告知其申请人的仲裁要求依据法律及相关规定并无不合理部分。接着向被申请人的代理人介绍了申请人家庭状况。申请人家庭经济比较困难,上有年迈的奶奶和父亲,且无配偶扶持,也没有兄弟姐妹帮衬,作为家里唯一的劳动力遭受这么严重的事故,其以后的生活必将面临更大的困难,希望被申请人代理人向公司领导传达一下。如若本案调解不成,那么裁决的数额将更高,即便是被申请人不服裁决再诉讼,也只是徒增麻烦。倘若最终通过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也是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最终被申请人单位表示十分同情李某及其家人所遭受的创伤,并愿意按照申请人主张的四十万元支付。
近年来,针对农民工维权举证难,往往要反复往返于行政、仲裁、诉讼等多个程序,以及执行难、无财产可执行等一系列问题,人社局不断加大案外调解和庭前调解力度,致力于探索更加快捷、有效的劳动争议化解途径。本案的被申请人单位在我县承建了多个建筑项目,在此之前曾受理过农民工与该公司的工伤赔偿案件。在以往的案件处理中一直注重调解优先,被申请人单位对我仲裁委也比较信任,建立了良好的沟通,这也是本案调解成功的重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