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常回家看看”入法到“好人法”,立法在回应社会关切和民意方面的进步有目共睹。但是,在为“好人法”点赞的同时,也应该警惕“立法万能”的声音,期望一部“好人法”能够解决“扶不扶”等社会问题,难免有点强人所难,也难逃一劳永逸的嫌疑。
应该说,“好人法”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对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等善举进行鼓励和保护,不仅直面时弊,切合民意,而且有助于弘扬社会正气,值得肯定。特别是在“救人反被讹”时有发生,“扶与不扶”陷入纠结的现实语境下,北京“好人法”的出台,可谓“好雨知时节”,点赞和肯定是理所当然的。
例如,在北京“好人法”出台前,部分被救助者反过来讹诈救助者,虽然最后没有得逞,但是被救助者也只是在众人面前出了一回“洋相”,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惩罚,可能因为无关痛痒而不会痛改前非。而“好人法”出台后,就可以依法对行为人进行追责。但是,也不能就此高估了“好人法”的威力。
就先前发生的“红灯碰瓷事件”,如果没有行车记录仪的记录,哪里有后面“老太太趁车主十字路口停车等红灯的时候,悄悄趴在车子下面”的真相还原后舆论的反转,更没有机会还车主的清白和证实涉事老太太的无赖。所以,如果举证问题没有得到切实的解决,事后的追责就无从谈起,“好人法”也难以有效发挥作用。诚如网友所言,只要取证难依然存在,见义勇为者自证或他证清白有难度,“好人法”也难以消除人们的顾虑,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此外,“扶不扶”等问题说到底还是道德问题,立法是社会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苛求立法解决所有问题本身并不切实际,但是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将失信人员名单纳入社会征信体系,用信用惩戒倒逼诚信建设,才是解决“救人反被讹”时有发生和“扶与不扶”陷入纠结的常规武器。
所以,“好人法”不仅在实际操作层面仍然有待进一步细化,需要解决举证难的问题,而且需要更多的配套措施及时加以跟进和补充,就当前而言就是要加快社会征信体系建设,营造“让守信者走遍天下,让失信者步步难行”的强大舆论氛围。(周瑞壬 漳浦县人民法院法官)